十、严格执行交通部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不得用于项目的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支出。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十一、各项目业主要严格资金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目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待验收合格后拨付。
十二、各县(市)交通局应结合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和省、市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要求,编制各县(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十一五”规划,上报市交通局。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计划,由所在乡镇政府落实建设用地后,向县(市)交通局申报,县(市)交通局按轻重缓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上报市交通局审查,各县(市)上报计划的项目,必须是一阶段设计已批复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批。
十三、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凡地方积极性高,施工环境好,自筹资金到位及时,土地及三通一平进度快的优先安排计划。已安排计划但不能实施的项目,由市交通局调整计划,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
十四、在规划设计农村客运站点时,要根据农村客运站点的实际需要,科学选址,选址应尽可能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乘车的地点。应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已有的场地和建筑设施,合理控制客运站点规模,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和资金。
十五、为保证农村客运站点的工程建设质量,单个施工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的选定严禁暗箱操作、转包和非法分包,不得私授和变相私授工程,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和安全生产合同。
十六、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项目业主应聘请持有监理资格证的人员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确保施工环境良好,并积极帮助业主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