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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安全和服务水平,农村客运网络化得到明显优化,运输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农村客运运力全面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农村客运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六、农村客运站点的选址建设按照立足需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做到与农村公路建设相衔接,与城镇规划建设相配套,最终实现公路、站点、运输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其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公安交警的意见,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各县(市)政府确定采用以下建设模式:
  (一)乡镇政府组织建站。由乡镇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成后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并准予经营,纳入交通行业管理。
  (二)多元化投资建站。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单位投资建站,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放开营运管理。
  (三)两站合一。将交通部门的交通管理站与农村客运站合并建设,由交通部门担任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
  农村客运站点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接受交通部门的指导。
  七、农村客运站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原则上按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一般乡镇建五级站,经济较发达、人流量大的建制镇可建四级以上车站,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简易站和招呼站。全市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规模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车坪道路1000平方米左右。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原则上应当符合省交通厅确定的方案设计要求。
  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筹措由交通部、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每站补助21万元,市、县(市)两级政府财政分别对每个站安排10万元、5万元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各业主自行筹措解决。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闲置用地,并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
  九、国省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到各县(市)交通局,再拨付到各项目业主。市、县(市)财政配套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程序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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