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层创安工作,提高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
1.强势推进社会治安电子防控工程建设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到齐抓共管、规范有序,资金落实,加快一类摄像头建设,广泛推进二、三类摄像头建设,今年内务必实现装设20万个电子摄像头的目标任务,并全面投入运行,与全市“四大治安防控网络”有机结合,“人眼”、“天眼”、“电子眼”互动,进一步增强防控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1项工作由市综治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负责。
2.加大出租屋综合管理力度
(1)清理整顿违规出租房屋。凡确定为不具备出租条件、资格的房屋,一律责令屋主禁止出租;没有办理租赁手续的,督促业主补办相关手续、申领房屋编码卡和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年底前完成全市出租房屋编码卡申领、发放工作。整治中,要依法公开处理一批不遵守租赁管理法规、不配合信息采集、不履行纳税义务和不落实安全责任的出租屋主,查处一批未经资质审核批准营业和未及时报送委托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资料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对将房屋出租给从事非法经营、制假贩假人员的业主,必须进行查处;对将房屋出租给违法犯罪人员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业主,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
(2)加强重点出租屋和人口管理。在不间断地开展人口基本信息登记、采集工作的同时,要强化动态监管,重点抓好出租屋外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出租屋和暂住人员,每周必须上门检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登记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民警依法进行彻底搜查。对一些无正当职业、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骚扰群众生活的流动人员,要通过村规民约,限制向其提供房屋租赁,压缩重点列管人员的滞留空间。
(3)提高出租屋信息通报的查处反馈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书面反馈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对连续3个月信息处理率、反馈率达不到80%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要进行催办督办,并由综治办给予通报批评;达不到70%的,给予“黄牌警告”、达不到60%的,给予“一票否决”。
(4)普及现行有效管理模式。大力推广“旅业式”、“物业式”、“院区围合式”、“单位自管式”、“散居包片式”管理模式,年底覆盖全市30%以上的出租屋,逐步形成规模效应。抓紧社区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试点工作,以提供租赁中介服务为基础,变散租为集体招租,实行捆绑式服务、集约化管理。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5)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出租屋纳管力度。对市、区、街道、社区股份公司的全体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出租屋登记纳管,要开展问查,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对于逃避监管、偷税漏税行为,应从速查处。
(6)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违法违规出租房屋行为举报有功者,以及文明守法租赁单位(户)予以适当奖励。
第2项工作由市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出租屋综管办和各区负责,市纪委,市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局、人口计生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协助配合。
3.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力度
(1)各区要完成安全文明小区创建任务。宝安、龙岗两区围合式、院区式管理达到100%。强化对已创建达标小区巩固提高和动态管理,对于已创建达标小区出现滑坡,整改效果不佳的,一律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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