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支持保险公司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激励机制。
(十八)支持和配合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九)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我市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欺诈误导、弄虚作假等各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二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我市金融稳定。
八、切实强化协调服务,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十一)市政府组织成立深圳市建设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险业创新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跨行业、跨部门的保险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争取各方面对深圳保险工作的政策支持;各区政府参加辖区保险机构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保险机构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各项改革创新。
(二十二)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落实保险业各项税收政策,促进各项保险业务,尤其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二十三)深入开展保险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保险业开展保险宣传进社区工作,在我市大型社区设立固定的保险宣传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我市各社区推广普及;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文化;加强对保险宣传的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四)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入户深圳、子女就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保险营销员等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政策;制定保险人才专业目录,加大保险人才引进力度;推动保险行业专业人才市场的形成,优化保险人才资源配置;研究制定对在深圳设立保险培训基地的优惠政策;吸引各类境外权威保险专业资格考试机构在深圳设立考点;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保险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将保险人才出国(境)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五)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市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险业经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