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4、健全相关保障制度。为缓解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经费紧缺的矛盾,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基层乡镇接收选调生的人头经费。各市州也要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挤出空编用于接收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15、建立良好的成长激励机制。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在制定考录计划时,应安排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省级和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将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市(州)和县(市、区)党政机关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今后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适当增加笔试分数,进入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可保留学籍3年;高校毕业生在乡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报考研究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6、探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由省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由政府代为偿还。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志愿到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代偿助学贷款。
  17、完善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管理、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非公有制企业,属公司制法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一次到资有困难的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研究制定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相关政策。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与国有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以上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18、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才及劳动力市场秩序,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的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薪酬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