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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十四)健全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比例,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市区两级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分担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大对担保示范机构扶持力度,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构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十五)进一步完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营造一个覆盖面广、信息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征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加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开展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信用评级,鼓励将评级结果作为企业申请贷款的参考条件;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及个人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
  (十六)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市信用协会的服务功能,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和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洽谈会,银行展示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企业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把规范经营作为民营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考核条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现代管理制度,提高民营企业融资成功率。
  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
  (十八)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市科技研发资金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资助,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承担国家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研发资金可给予不超过国家及广东省科技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研制,可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科技研发资金对通过CMM认证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助。
  (十九)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市科技研发资金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每年度的贴息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其他政府性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且最高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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