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1日 鄂发[2006]6号)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鄂发 [2003]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
  (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二)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结构合理、团结坚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要注意优化乡镇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认真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形成良好的梯次配备,并发挥好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作用。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女干部。
  (三)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把党管干部与扩大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扩大广大党员和群众在干部推荐、考察、选举、罢免等环节中的民主。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积极推行“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产生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党委书记、副书记进一步试行乡镇党代表大会“差额直选”。
  二、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正确把握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