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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正确处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保护与设施现代化的关系。要继续做好具有地域特色自然人文环境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加强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科学处理人文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不断满足农牧民的居住需要,切实保护好现有人文自然生态。要充分借助资源优势,积极发展人文生态旅游,拓宽增收渠道,促进经济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和街区内的传统民居建筑物确需改造的,其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经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文物法规,切实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实施其他建设工程,若有特殊需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在改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民居时,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群,其改造方案由所在地(市)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各类民居古建筑,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保护管理、保养维修,不得任意改建、翻建、损坏或拆除。若确需改建、拆除或移建的,须事先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报告相应的文物部门,由本级文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对移建或拆除的古建筑,各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移建、拆除前的实物拍摄、测绘、资料收集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当地文物部门存档。原建筑拆除的木、砖、石等材料和构件,由当地文物部门集中保管,移建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负担。
  六、做好施工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遗址、墓葬和其他文物,各项目承建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当地文物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部门,由上一级文物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实地勘察或清理后方能继续施工。对隐瞒不报或参与哄抢私分文物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若发现重要地下遗存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承建单位配合发掘,承担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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