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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29号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文物局、自治区建设厅 2006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珍贵文化遗产与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环境放在同等位置,高度重视,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加强保护。凡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各项目承建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征求当地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共同研究部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二、各级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承担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尽职责、服好务。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有机统一,进一步明确保护文物古迹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关系,做到文物保护与农牧民安居工程“两不误”、“两促进”。
  三、各级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特色村镇的情况综合分析和监测工作,主动向农牧民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加强文物保护提供翔实的依据。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本辖区内具有文物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和保存完整、风貌独特的村庄、街区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村、镇)标准的,按程序抓紧申报,切实加强对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或民俗保护价值的村庄、街区的保护。同时,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规划设计时,要区别对待,坚决杜绝一切脱离实际的大拆大建,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对地域特色较为浓厚的村镇积极开展综合整治,加强现有自然人文环境和建筑的维修养护,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整体功能,在保护原有传统建筑的基础上,做到新建筑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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