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使用原则。
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安全使用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分类处理原则。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
(1)占用公共用地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并拆除。
(2)占用非公共用地的,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接受处罚并补办手续后,予以保留;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3)对原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置但有效期已届满的户外广告,按照以上原则处理。
2.原经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置且有效期仍未届满的户外广告:
(1)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占用公共用地的,依法缴纳费用,按照批准确定的期限或者市政府统一确定的期限届满后收回;占用非公共用地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设置。
(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原审批有效期届满后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任务和分工
(一)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整治。
对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重点整治商业广告,同时对建筑物名称标识和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规范。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管局、工商局协办,今年11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商业街区户外广告的整治。
遵循规划先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为技术依据原则,结合我市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工作,对罗湖区东门和人民南路、福田区华强北和南山区创业路四个商业街区和宝安、龙岗区街道办事处各确定的一条商业街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和改造。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清理和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管局、工商局、规划局协办,今年11月底前完成。
(三)主要城市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的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深南路、北环路-泥岗路-布心路、笋岗路-莲花路、滨河路-滨海大道、红荔路、沙河西路、南海大道、深盐路、沙盐路和宝安、龙岗中心城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重点整治利用城市道路、绿地、高层建筑裙房、建筑墙体、住宅楼体、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以及遮挡建筑物窗户、通道的户外广告。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管局、工商局、规划局协办,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其中深南路两侧户外广告的整治由市城管局统一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规划局、工商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