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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五)建立技能人才交流机制。职业培训行业协会牵头,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及大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技能人才交流工作站,创建技能人才库,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技艺传授、项目合作等形式实现合理流动。
  七、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和规范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各级劳动部门培养技能人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从再就业资金和促进就业经费以及科技、扶贫资金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津贴和表彰奖励,具体比例和经费规模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审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和提升劳动者技能的作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的范围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政府投入的技能人才公共训练基地和职业培训机构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政府建立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对民间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和技工学校教育提供一定资助。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
  (十七)落实企业教育培训经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等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时,应按规定安排企业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并将经费列入项目预算。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区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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