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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


  8.整合公共资源,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土地拍卖、“以地换堤”、河砂开采权招标、水面养殖、工程冠名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增加工程建设投入。要充分发挥社会办水利的优良传统,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发动群众投资投劳,积极吸引民资投入或发动社会募捐,广辟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金融单位要大力支持工程建设,调整信贷结构,落实以水利规费收入权益等作担保贷款,积极支持“统借统还”用于工程建设的贷款办法。

  9.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筹集的督促力度。为激励市、县积极筹集建设资金,从2007年起,省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水利基建投资省级补助计划时,按年度确定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市县上年度自筹资金到位率次序等情况安排省补助资金,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率高的市县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要建立市县自筹资金到位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办每半年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市、县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自筹资金不落实或筹措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10.按照财政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从2006年起,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所属市、县(市、区)财政设立的水利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地级以上市所属工程,其财政性建设资金一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市、区)所属工程,其财政性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财政报账制管理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11.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各级监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关口前移”;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稽查审计组,对每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回督查,加强对工程概算执行、资金支付、工程结算的审计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资金安全。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圆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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