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事求是,分类推进工程前期工作
4.针对各地区、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工程前期工作。对提高到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以及提高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县(市、区)城市防洪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下文确定的审批方式加快审批;对应暂缓实施或不适宜提高防洪标准的工程,由当地政府报省城乡水利防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对超出原批准实施方案规模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设计复核,提出意见尽快报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凡涉及因超出原批准实施规模而需增加省补助资金的项目,由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审定。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确保在2006年全部完成上报工作,争取早日批复建设。除按规定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前期工作任务要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并全面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坚持高标准建设。各地要按照水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多方论证,提高设计水平,实现工程的多功能结合。要认真学习推广东江-深圳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落实到项目法人,分解到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6.强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前期勘察设计任务,采取委托招标的形式选择参建队伍,把每宗工程建设成为安全、优质、文明、高效的工程。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做到项目完工一宗、审计一宗、验收一宗、销号一宗。
四、创新投融资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
7.统筹可支配财力,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压缩行政性支出,严格控制脱离财力实际的市政设施及形象工程建设,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加大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投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等各项水利规费,并重点用于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减免、降低或不按规定征收各项水利规费。按照2006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尽快制定省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