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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意见
(粤府[2006]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广东省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广东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洪水、干旱、风暴等灾害频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水利防灾减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0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决定,这是确保广东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工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明显。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力,工程建设滞后和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全省工程建设进展很不平衡。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克服困难,稳步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各项建设任务。

  2.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全省应在2006水利年度(水利年度为上一年的10月至本年10月)基本完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其中,广州、深圳市城市防洪要达到3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各地级市城市防洪工程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县(市、区)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2008水利年度基本完成捍卫5万亩以上农田主要江海堤围工程建设和大中型水库(包括安全鉴定核定为Ⅲ类坝的水库、个别未经安全鉴定但存在比较严重安全隐患的水库和列入国家要求近期实施除险加固规划内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任务,全面提高广东省防御洪、旱、风等灾害的能力。同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治理山体滑坡和山塘、小水库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应按照“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五位一体的建设理念,使工程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历史与人文特色、房地产开发、交通物流、环境整治、休闲旅游相结合,努力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

  3.总体工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工作任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每项工程要采取“登报公告,限期完成,逐宗验收,合格销号,激励先进,警惩后进”的工作方法,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分批逐年实施,确保“一年初见成效,三年大见成效,五年基本完成”。要统一规划标准,更新设计理念,加强监督管理,注重综合效益,通过“市县筹资为主,省级适当补助”的方式,力争把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成为工程建设好、运行调度机制好、环境保护好、管理体制好、工程效益好的“五好”工程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两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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