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培训等级,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电工、电气焊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种岗位工种人员的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
九、消防法制
(一)健全消防法规体系。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抓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产业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同时,针对我省新兴产业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的特点,制订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二)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要完善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做到责权统一,依法行政。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消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消防执法责任制、内部执法监督、执法纠错、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消防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在内的各类消防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
十、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