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应根据消防业务需要添置部分消防车辆,淘汰更新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特勤消防站要分别配备举高、抢险救援、照明、通信指挥、后援保障、防化洗消(或防化救援)车,保证每个站各增配一台举高消防车,其中长沙市特勤消防站还应创造条件,争取配置消防坦克、消防机器人、消防直升机等高科技特种装备。普通消防站应分别配备抢险救援、重型(8吨以上)水罐、泡沫(或干粉)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满足公安部、建设部、周家发改委颁布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消防特勤队 (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要求,重点突出通信类、侦检类、洗消类、堵漏类、输转类、破拆类、救生类等特勤器材和正压式碳纤维瓶空气呼吸器、 2002款灭火防护服、2002款灭火指挥服、消防员呼救器、防毒面具、避火服、重型防化服、泄漏通信救生安全绳、手提式强光照明灯等关系一线消防指战员生命安全的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灭火的实际需要。
(四)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通信建设。省消防总队要建设一个能够满足灭火救援等实战需要的综合训练基地。岳阳、常德、张家界、湘潭、益阳、娄底、湘西等市(州)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应在 2008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要根据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积极改善通信设备,加快以计算机为依托的信息网络建设,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通信、信息保障。
六、经费投入
(一)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适合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要按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公共消防给水设施投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七、火灾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