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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消防法制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明显改善,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得到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四、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队伍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基础设施建设
  (一)抓好城市(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尚未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城市(县级市)、14个示范镇和104个重点镇应在2006年底全面完成,其他建制镇应在2007年底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其中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在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业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如果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消防专业规划不合理的,上级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在城市(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 53个(包括“十五”期间未完成的16个)消防站,即长沙市东岸、蔡家冲、罗家嘴、金霞、红星、螺丝塘、东方红、金霞港、浏阳市第二消防站,衡阳市酃湖、松木、白沙洲、耒阳市第二消防站,株洲市体育路、枫溪(在建)、河西路、水上、醴陵市第二消防站,湘潭市荷塘、韶山东路、九华、昭山消防站,邵阳市江北、大祥区第二(原敏州路站)、邵东县第二、武岗市第二消防站,岳阳市石家畈(原南湖站);水上、枫桥湖、千亩湖、得胜、云溪、柳林消防站,常德市西郊(原城西站)、德山区第二消防站,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慈利县江垭、武陵源森林公园消防站,益阳市特勤(原朝阳区站)、大通湖消防站,郴州市开发区(原城前路站)、火车站、柿竹园消防站,永州市长丰、车站、柳子消防站,怀化市第二、第三、洪江市黔城消防站,娄底市第二、特勤、冷水江市第二消防站,吉首市特勤消防站(原吉首市第二站、在建)。已建成的常德、永州市特勤消防站应在2006年投入使用;益阳、娄底、湘西等市(州)特勤消防站应在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特勤班建设,逐步形成全省联动的消防特勤网络。2006年底,全面完成“十五”期间消火栓建设任务。要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的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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