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民办教育,在招生、土地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税费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依法给予优惠。鼓励大学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工作。
(二)各级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调转关系,不再保留公办教师身份;调转教师原所属公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调转前应享有的公办教师权益给予保障;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继续实行“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招生政策,全市小学和初中新生如有择校需求,可选择民办学校。
(四)民办学校在国家、省、市招生政策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
(五)民办学校在核算办学成本的基础上,提出学费收取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要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进行公示。
(六)民办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提高认识,加强督查,确保规范义务教育办学及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鞍山的高度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坚持以保持社会稳定与深化教育改革并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并重为原则,切实解决好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原“国有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及本学校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帮助教师树立大局意识和积极进取精神,正确对待去留问题。
(三)原“国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原“国有民办”学校债权债务及教师分流等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明纪律,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内学校特别是热点学校办学行为及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有违师德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