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时不得与升学挂钩,禁止“小初衔接”的入学方式,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划定学区就学。
二、规范办学行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
(一)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要求,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实际,从今年起,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国有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规范,将其全部恢复为公办性质学校,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
(二)原“国有民办”学校今年不招新生,如有小学升初中的学生,其小学升初中的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今后,原“国有民办”学校原则上停止招生;如确需继续招生的,由所在地区教育局或举办者划定学区招收公费生,经市教育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对已恢复为公办性质的原“国有民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初一、小一),要合理配备师资。其中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的比例要与本地区公办学校的平均比例大体相当。
(四)原“国有民办”学校恢复为公办性质后,原在校生按照原办学体制、师资配备、教育教学计划进行管理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加大投入,整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促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不断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所需经费,整合教育资源,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此次取消“国有民办”学校是加速教育均衡化的一次机遇和契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联办、资源整合、干部轮岗、教师流动、学区调整等多种手段,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学苗来源、教师待遇、办学质量等各办学要素达到均衡化,实现整体提高。
(三)市政府将大力支持和引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在各县(市)、区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区评选活动。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