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维护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根据《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生管理,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所划定的学区将《入学通知书》及时发给学校所在学区内应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确保本地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在公办学校就读有位。
(二)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从2006年秋季起,对不依照“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招生办法进行招生的公办学校和违反省、市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将责令其纠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规入学(或借读)的学生,中考时不能享受指标到校招生政策。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举办音乐、美术、体育方面的特长班,更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