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指导每个党员根据党性分析评议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通报分析评议情况。党支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通报党性分析评议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
(九)上报党性分析评议情况报告。党性分析评议结束后,党支部要就组织开展党性分析评议的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党员对评议意见有异议时,党组织应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党性分析评议的有关材料,由党支部作为文书档案留存。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将党性分析评议工作作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性分析评议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所属党组织书记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保证党性分析评议质量。
第十四条 党性分析评议应结合基层党组织建设进行,对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和组织设置不合理的基层党组织,应先进行整顿和调整。对党性分析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经教育仍不改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严肃党性分析评议的工作纪律,对党性分析评议工作不符合要求、多数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重新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内评比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推进以先进性建设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评比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民主集中、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重庆市的所有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及全体党员。评比表彰优秀个人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科研、教学等基层岗位的党员。
第二章 评比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评比采取层层遴选、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评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评比原则上安排在"七一"前夕开展,不定期评比主要针对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开展。市委每五年定期评比一次,其他党组织可一年或两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市委定期评比的项目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报市委研究决定。
其他党组织,原则上按市委设置的评比项目开展评比,若确有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开展其他项目的评比。
第六条 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好。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能够较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工作业绩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四)工作机制好。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规范,探索创新工作方法。
(五)群众反映好。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党员和群众的衷心拥护。
第七条 市级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开拓创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
(三)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在平时工作中埋头苦干,甘于奉献,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事迹突出、在全市或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赞誉。
第八条 市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建设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工作成绩显著。
(三)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比程序:
(一)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民主推荐。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对象,进行核实和筛选,逐级推荐。
(二)确定推荐对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对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对象进行初审、考察,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推荐材料,上报市委。
(三)审核。市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拟定评比结果。
(四)审定。市委集体研究确定评比结果。
第三章 表彰
第十条 通过定期评比产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由市委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表彰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发奖牌,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 表彰结果作为评优晋升、享受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经批准,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二条 通过组建先进事迹报告团、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对表彰对象进行广泛宣传和大力褒扬。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评比表彰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评比表彰,谋取私利的;
(二)在评比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评比表彰程序和要求,造成评比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评比表彰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比失实的,应宣布无效;已经表彰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评比表彰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工作的领导,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民办高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抓好学校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2.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2)按规定程序参与学校董事会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学校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3)支持学校董事会及校(院)级领导班子抓好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4)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5)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引导和支持他们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7)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的组织
3.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设立。凡按国家关于民办高校设置规定经批准建立的民办高校,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申请筹建民办高校时,应将学校党组织的组建与学校的开办同步考虑、同步进行。
民办高校及其下属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学校的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高校,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超过100人的,可成立基层党委;党员超过50人的,可成立党总支;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只设书记1人。
4.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经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符合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的董事长、校(院)长,经选举可以兼任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未设专职党的书记的学校应设专职副书记。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应事前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任免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5.民办高校党的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换届。学校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两年。学校党的委员会的换届,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换届的有关规定执行。
6.民办高校党组织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学校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
7.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符合条件的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应进入学校董事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学校行政职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及校(院)级领导班子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民办高校领导运行体制。
8.民办高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机制。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要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人士的意见,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决策中要坚持集体研究,进入学校董事会及校(院)级领导班子的党组织成员或党员,要如实提出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学校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学校重大问题一旦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学校全体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推动和督促决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