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好配强大学生党支部书记
坚持选拔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于党务工作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党员干部、党员教师作为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人选。重视对大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培养,抓好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新任大学生党支部书记上岗前必须参加党务工作培训,其他大学生党支部书记也应进行定期培训。各高校要定期对大学生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每学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要注重发挥大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作用,尽可能安排他们更多地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
高校党委书记是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党委组织部长是直接责任人,其工作表现应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要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协同配合,院(系)党总支(党委)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校党委要对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计划、步骤、目标等作出明确安排,研究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及奖惩办法,深入开展"大学生党支部建设达标"活动,加大评比表彰力度,努力提高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水平。
完善高校党委、院(系)党总支(党委)、大学生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建立高校党委领导联系院(系)党总支(党委)、院(系)党总支(党委)领导联系大学生党支部、大学生党支部书记联系党小组的制度。重视发挥院(系)党总支(党委)的作用。高校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环境与氛围。
(二)加强大学生党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高校要选拔培养一批专职从事大学生党务工作的干部,在职称评聘、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等方面可比照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政策标准。要加强高校组织员队伍建设,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组织员。学生规模在1万至1.5万人的高校,党委组织部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学生规模在1.5万人以上的高校,党委组织部应配备2名专职组织员。各院(系)党总支(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组织员,党委建制的院(系)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应享受同级领导干部待遇。要在专业课教师、"两课"教师、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中选拔聘请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同志兼任组织员。重视发挥辅导员、党员班主任以及广大党员教师对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作用,形成党员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对大学生党建工作的投入
各高校要把大学生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确保大学生党建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每学年每个学生不低于5元的标准划拨大学生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支部书记培训、评先评优等,并做到专款专用。要不断完善大学生党建工作的配套措施,改善大学生党建工作条件。有条件的高校,应安排专门的大学生党支部活动场所。
(四)加强大学生党建工作研究
积极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和探索,研究解决大学生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大学生党建工作水平,努力开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新局面。有条件的高校可成立党建工作研究会。
关于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普遍关心与重点帮助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关心帮助与激发内在动力相结合,帮助解决好广大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务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中以从事党务工作为主的人员,包括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以及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策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立谈心制度和领导干部访谈制度。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理顺党员情绪。对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解决或说明情况。
第五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的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实用技术等培训。鼓励党员参加继续教育。对经组织同意、因工作需要参加自费脱产或在职培训的党员,政策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在经费上适当补助。
第六条 加强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的协调和沟通,为就业困难的党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复转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中就业困难的党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树立信心,鼓励他们自主择业,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条 建立生产生活困难党员情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要定期走访慰问,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地方财政拨付、党费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帮扶资金。
第八条 党龄50年以上的城镇无固定收入党员和农村党员,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建国前入党、未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党员,已经实行定额生活补助的,继续坚持完善;标准偏低的,适当提高。补助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第九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保障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 基层党务工作者享受本单位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注重多岗位交流基层党务工作者。优秀基层党务工作者,优先提拔使用。建立健全从村(社区)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定向招录(聘)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
第十二条 做好对优秀党员、优秀基层党务工作者表彰、奖励及宣传工作。被评为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经批准,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从事党务工作30年及以上、成绩突出的基层党务工作者,由上级党组织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基层党务工作者应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新担任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必须参加为期一周以上的党建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的集中培训,其他基层党务工作者在每一届任期内进行一次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积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学习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党务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按规定对基层党务工作者评定职称,并兑现有关政策。对承担一定科研任务或兼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基层党务工作者,应允许其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 村党务工作者享受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社区党务工作者享受工资、生活补贴。工资、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村(社区)党务工作者的报酬。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报酬增长机制。
第十六条 逐步推行财政适当补贴与个人出资相结合等办法,组织村(社区)党务工作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党性分析评议,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第三条 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应达到严格党内生活,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纯洁党员队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目标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中共党员。在我市参加党性分析评议的外省(区、市)流动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开展党性分析评议,要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等情况,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党性分析评议的基本内容是:
(一)理想信念方面。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对党忠诚,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宗旨意识方面。是否做到把党的宗旨落实到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中,联系和服务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身边的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群众急需帮助的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三)遵纪守法方面。是否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学习方面。是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是否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方面。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推进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贡献力量。
(六)作风方面。是否坚持求真务实,讲实话、办实事;是否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谦虚谨慎;是否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七)党员本人及他人认为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七条 党性分析评议每五年集中开展一次,可结合当年的"七一"纪念活动、年度工作总结或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确定。
第八条 党性分析评议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九条 党性分析评议的步骤:
(一)思想动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党章,重温本行业本单位本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党性分析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党性分析评议的认识。
(二)征求意见。党支部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归纳梳理,如实向党员本人反馈。
(三)谈心交心。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普遍开展谈心交心,沟通思想、找准问题、形成共识、增进团结。
(四)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员要对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查找自身不足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性分析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
(五)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党支部组织党员逐个进行党性分析,党员之间相互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党员,由本人写出书面党性分析材料,委托或由党支部指定其他党员代其作党性分析,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意见。年老体弱或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书写能力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口头方式进行党性分析。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在当年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党性分析。
(六)提出评议意见。专题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党性分析评议情况和群众意见,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的评议意见,征求本人意见后,填报《党员党性分析评议登记表》,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未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会议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