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是本地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领导本地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关于经常性党员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本地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规划并制定本地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尤其是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和本支部的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任务。着重抓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开展每月党员教育活动日和每年党员教育活动月的教育活动,指导党员开展好自学;组织党员参加实践锻炼;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每3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至二次党小组会,每年至少组织党员听两次党课,每年结合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切实做好党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尽可能把每个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保证教育的覆盖面。
各级党组织应把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党员脱产培训的对象,原则上不包括已列入干部脱产培训计划的党员;党员脱产培训的时间,原则上要包括已参加干部脱产培训的时间。要充分利用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党员培训。要有选择性地对党员企业家、"两新"组织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致富带头人等进行集中培训。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和基层党组织每5年要将党员轮训一遍。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市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建立经常性党员教育联系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党校等为成员单位,协调处理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市委设立全市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
(二)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要选好配齐党员教育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他们在经常性党员教育中的骨干作用。要以党校教师、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和党员领导干部等为主体,建设素质较高、数量适当、专兼职结合的党员教育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开展党员教育工作。要加强对党员教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每3年要安排基层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县级以上党校或党员教育基地轮训一遍。
(三)完善教育阵地
充分发挥各级党校特别是基层党校、干部培训基地、党员活动室等阵地在经常性党员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区县(自治县、市)党校和基层党校要把党员教育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大力加强机关党校、企事业单位党校、乡镇党校、社区党校等业余党校建设。继续健全完善万州、合川、武隆党员教育基地的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按照"五大功能"、"两大体系"的要求,加强农村、社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科技示范基地、革命纪念地(馆)等联建党员技能技术培训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党员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教育,加强"网络党校"、"网络学院"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村村通"的目标。
(四)加强教材编审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编写的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市委组织部组织编写统一规范的党员教育教材。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可结合实际,自行编写适合本地的教材。党组织还应根据党员教育的需求,向党员推荐、提供自学的教材。要加强对党员教育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的管理,教材要通俗易懂、少而精,防止重复编写。
(五)妥善解决教育经费
采取多种途径解决经常性党员教育经费。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所需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各级党组织自留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费要相应增加,确保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党员教育经费要重点向农村、街道社区、"两新"组织和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等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六)加强督促检查
要加强对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党组织要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组织要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党员参加教育的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集体教育活动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长期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舆论宣传
要加强对经常性党员教育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把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大力宣传经常性党员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健康开展。
加强和改进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宗旨意识,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拓宽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以帮扶困难群众为重点,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员要立足本职工作,根据自身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选择适当的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尊重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自觉维护和落实群众的切身利益,敢于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第五条 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经常深入群众之中,了解群众情绪,倾听群众呼声,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第六条 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关心群众疾苦,围绕群众需求,帮助群众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解决群众最迫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向群众学习。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群众中的典型,及时总结和宣传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汲取营养、经受锻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向群众宣传和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团结和带领群众与党同心同德,共同前进。
第三章 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联系群众家庭。党员应在其生产、工作和生活居住区域内,至少与一户群众家庭建立起长期、固定的联系,与他们交朋友,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政机关的党员要广泛联系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
第十条 结对帮扶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应主动与困难群众和示范户结成帮扶对子,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树立信心,提高技能,自强自立;扶持示范户发展生产,引导他们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一条 参加红岩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党员要参加所在地建立的红岩党员志愿者队伍,根据自身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义务参加党员服务中心(站、点)的工作。同时,积极参加政府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扶贫、支教、环保和关心下一代等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的群众献爱心、送温暖,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第十二条 推行党员服务承诺制。有条件的党员应围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向党组织和群众公开承诺,在一年内办一至二件切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好事实事,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承诺兑现。
第十三条 参加群众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党员应积极参加村(居)民事务代理中心(站、点)的工作,主动为孤寡病残、年迈体弱和其他办事不便的群众代办审批手续、证件等事务。
第十四条 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农村和城市社区党员,按照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岗位及确定的责任要求,自愿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力所能及地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深入基层调研。各级领导机关的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时间,市县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时间,深入联系点和基层单位调研,特别要注意深入到艰苦地方、困难地方和问题多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民主决策,把调查研究的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和维护群众的利益。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做好接待群众工作。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指导
第十七条 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服务群众为荣,以背离群众为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加强群众工作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第十八条 重视和发挥群众组织作用。重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组织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引导这些组织依法开展各种服务群众的有益活动。
第十九条 畅通群众表达意愿渠道。通过公开设置意见箱、电子邮箱,开通热线电话、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系统、互联网等方式,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受理情况。规范并推广村(居)民议事、说事等有效做法,广开群众言路。
第二十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工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央《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