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刊播新闻等方式。通报可在本细则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的范围内进行,并适度扩大通报范围。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材料处置
第三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上报材料和材料的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等材料报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三十九条 立卷存档的材料要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存档材料要按机密级材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书记、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四十一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恳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互相批评。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从自己做起,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好表率作用。
第四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承办,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室(厅)和机关党组织参与配合;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选派政治可靠的工作人员作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市委常委班子成员、市政府党员副市长,每年要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负责同志,每年要参加2-3个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四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市纪委和市委有关党工委要密切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市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要自觉接受并主动争取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市级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单位参加会议进行指导。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派人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中要加强指导,会后要及时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市委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市委组织部要及时形成综合报告报市委。
第四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市委组织部要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民主生活会的绩效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镇、区县(自治县、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7日出台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印发〈
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委〔2003〕2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意见
经常性党员教育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
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加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使广大党员在加快推进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工作原则
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实际,促进各项工作;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坚持面向全体党员,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按需施教,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与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相互促进,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开门搞教育,虚心向群众学习,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常抓不懈、不断创新,努力实现党员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对象、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
经常性党员教育的对象是我市所有党员,包括党的组织关系隶属我市的全体党员和其他省区市流入到我市的流动党员。各级党组织也可把入党积极分子纳入教育对象范围。
(二)目标
1.总体目标。(1)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严守党的纪律,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红岩精神和三峡移民精神,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2)加强党员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崇尚家庭美德,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3)增强党员综合能力。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宣传、服务群众的能力,适应市场经济、做好本职工作以及创业发展的能力。(4)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自觉学习的模范,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业绩的模范。
2.分类目标。农村党员重点提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街道社区党员重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做群众工作、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国有企业党员重点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两新"组织党员重点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促进"两新"组织和谐健康发展的能力;机关党员重点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事业单位党员重点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三)主要内容
经常性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国情和时事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红岩精神、三峡移民精神;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
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党员的特点和实际,要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适时更新相关教育内容。农村党员,着重加强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教育;街道社区党员,着重加强社区建设、社区党建、技能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国有企业党员,着重加强工商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规范、WTO基本规则等方面的教育;"两新"组织党员,着重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教育;机关党员,着重加强宗旨意识、作风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事业单位党员,着重加强职业道德、专业前沿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三、方法途径
经常性党员教育的基本方法途径是:
(一)严格组织生活
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文件、汇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搞好党员党性分析评议。通过严肃、认真、民主、和谐的党内生活,使党员不断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
(二)抓好学习培训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为党员教育活动日,每年7月为党员教育活动月。在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专题讨论、专家辅导和警示教育等形式,相对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倡导党员自学,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通过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交流学习成果、评比表彰学习标兵等形式,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习效果。鼓励党员参加继续教育。对经组织同意、因工作需要参加自费脱产或在职培训的党员,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有条件的还可以在经费上适当补助。
(三)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在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大力发掘和树立广大党员看得见、学得着的先进典型,采取举办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先进人物现场讲解等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学有目标、赶有方向。
(五)加强实践锻炼
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结对帮扶"、"移民先锋工程"和"红岩党员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采取上挂、下派、横向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实践锻炼。
在认真坚持以上基本教育方式的基础上,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员生产生活实际和群体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工作。
农村党员,要根据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居住分散的实际,充分利用农闲、雨雪天、晚上等时间及农民工党员返乡的时机,尽量采取文艺演出、辅导讲座、问题解答、广播电视、电化教育和远程教育网络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同时,也可通过划分党小组、建立党员中心学习户适当开展集中学习。每名党员每年累计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6天。
"两新"组织中的党员,要根据他们思想多元、文化程度较高、流动性较大的实际,坚持小型、分散、灵活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余时间,采取举行报告会、举办专家讲座、专题讨论、过党员政治生日等形式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每名党员每年累计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6天。对部分组织观念淡薄、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性不高的党员,要坚持从正面教育入手,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工作、生活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激发他们自觉增强党的观念和党员意识,主动积极参加学习活动。
街道社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党员,要坚持以集中学习为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他们开展学习活动。街道社区每名党员每年累计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6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每名党员每年累计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2天。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年轻党员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基层、艰苦地区、艰苦岗位进行锻炼。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认真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坚持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每年给党员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
对年老体弱和因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学习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有的可采取送学上门、结对帮学等形式落实教育要求。
四、实施主体及职责
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在市委,主要责任在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在基层党组织。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级分类抓好经常性党员教育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纪委负责党风党纪的教育和党员的监督等工作;市委组织部主管全市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履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负责组织生活指导、教材编审、远程教育发展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的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