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检查评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6〕2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职能,规范教育行政行为,创设中小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良好环境,现将《上海市中小学校检查评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实施意见所提出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区县检查评比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能。
各区县教育局和有关学校在具体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校检查评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校检查评比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的规定,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为中小学校创设良好的办学环境,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校检查评比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评比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凡是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以及教育部、市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检查评比项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要求和规定,应本着协调、统筹、整合的原则进行。
2.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名义组织或由其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教育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应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切实减少对中小学过多的、重复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3.按照基础教育“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市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不组织全市性大面积的检查评比活动。实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检查评比标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查。
4.以市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名义组织的检查评比,应本着“突出重点、精简优化、公示项目、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有必要开展的检查评比,市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应事先与市教委协商;经同意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市教委联合发文或公示、公告。否则,中小学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