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字[2006]235号 2006年7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进入汛期以来,我区局部地区暴雨山洪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自治区气象台预报,从2006年7月7日到11日,我区自西向东还将出现一次较为明显的降雨过程,中部偏南地区、东北部地区有中到大雨,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并伴有短时雷雨大风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不排除局部地区再次发生暴雨山洪灾害的可能。为了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御洪水灾害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御洪水灾害工作的领导,把防汛抗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把防御洪水灾害责任制作为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落到实处,同时将责任制落实到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农牧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二、密切监视天气,精心做好防汛调度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监视雨情、水情,认真分析天气变化形势,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加强防汛会商工作,科学决策,科学调度。水库等工程的兴利调度必须服从防汛调度,坚决杜绝水库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事件发生。
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山洪防御知识。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有关山洪危害和防御的宣传教育,普及山洪防御知识,使他们对山洪危害有清醒的认识,自觉增强防御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四、做好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防守,发现险情及时组织抢护,确保堤防等防洪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没有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要从组织、措施、物资等方面做好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肃防汛纪律,及时报告灾情。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逐级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错报。对在防汛抗洪中由于相互推诿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