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驻纪检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自治区纪委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自治区纪委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党组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
3.为便于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但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
4.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可以继续合署办公。
(四)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纪检组干部按以下方式实施管理:
1.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呈报自治区党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向自治区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驻在部门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同时担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报经自治区纪委同意后,纪检组副组长职务由自治区纪委任免,监察室主任职务由驻在部门任免。
3.派驻纪检组其他处级干部报经自治区纪委同意后由驻在部门任免。
4.派驻纪检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奖惩和调动等事项,自治区纪委委托驻在部门管理,有关材料抄报自治区纪委。
二、对单派驻监察室实行统一管理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派出的监督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将自治区监察厅派驻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由自治区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自治区监察厅直接领导。
(二)实行统一管理后,单派驻监察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规定履行职责:
1.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