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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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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条目 │         主  要  任  务           │  主办部门  │  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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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 │        │        │
│     │   │产权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 │ 省建设厅   │省科技厅、财政厅│
│     │   │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        │        │
│     ├───┼──────────────────────────────┼────────┼────────┤
│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按 │ 大连海关   │        │
│     │  18│国家有关规定,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沈阳海关   │ 省科技厅   │
│     ├───┼──────────────────────────────┼────────┼────────┤
│     │   │  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 │        │        │
│     │   │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对成果 │        │        │
│     │   │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奖励。以股权投 │        │        │
│     │   │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   │
│     │   │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 │        │        │
│     │ 19 │                              │        │        │
│     │   │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 │        │        │
│     │   │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  │        │        │
│     │   │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        │        │
│     │   ├──────────────────────────────┼────────┼────────┤
│     │   │  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  │ 省人事厅   │省科技厅、教育厅│
│     │   │励中予以承认。                       │        │        │
│     ├───┼──────────────────────────────┼────────┼────────┤
│     │   │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        │
│     │   │在一年内,单位可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        │        │
│     │  20│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省科技厅、教育厅│        │
│     │   │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                    │        │        │
│     │   ├──────────────────────────────┼────────┼────────┤
│     │   │  成果完成人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 省人事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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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        │        │
│     │   │产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 │        │        │
│     │   │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        │        │
│     │   │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 │        │        │
│     │   │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 │        │        │
│     │ 21 │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 │ 省科技厅   │ 省教育厅   │
│     │   │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        │        │
│     │   │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 │        │        │
│     │   │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 │        │        │
│     │   │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等院  │        │        │
│     │   │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             │        │        │
│     ├───┼──────────────────────────────┼────────┼────────┤
│     │   │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 │        │        │
│     │   │产业化工作。其兼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的贡献在 │省人事厅、科技厅│ 省教育厅   │
│     │   │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        │        │
│     │  22│                              │        │        │
│     │   ├──────────────────────────────┼────────┼────────┤
│     │   │  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  │        │        │
│     │   │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省知识产权局  │省科技厅、教育厅│
│     │   │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        │        │
│     ├───┼──────────────────────────────┼────────┼────────┤
│     │   │  对外省市和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辽  │ 省科技厅   │        │
│     │   │宁实施转化的,可享受本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        │        │
│     │  23│                              │        │        │
│     │   ├──────────────────────────────┼────────┼────────┤
│     │   │  对其中要求来辽宁落户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关市应准 │省人事厅、教育 │        │
│     │   │予调入并妥善安排。                     │厅、各市政府  │        │
│     ├───┼──────────────────────────────┼────────┼────────┤
│     │   │  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和│        │        │
│     │   │科技信息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可以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 │省科技厅、地税局│        │
│     │   │的优惠政策。                        │        │        │
│     │  24│                              │        │        │
│     │   ├──────────────────────────────┼────────┼────────┤
│     │   │  对其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活动,政府可给予一定 │省科技厅、财政厅│        │
│     │   │的资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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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   │  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 │        │省发展改革委、 │
│     │   │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共  │ 省科技厅   │经委、财政厅、 │
│ 高新技术│   │同编制并定期发布科技需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 │        │地税局、国税  │
│ 及产业发│   │和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技 │        │局、国防科工  │
│     │ 25 │术产品向全社会公告。                    │        │办、知识产权局 │
│ 展。  │   │                              │        │        │
│     │   ├──────────────────────────────┼────────┼────────┤
│     │   │  省科技、技改等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高新 │ 省科技厅   │        │
│     │   │技术产品及关键技术的研发予以重点支持,并对生产企业在专利申 │  经委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发展改革委   │        │
│     │   │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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