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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条目 │ 主 要 任 务 │ 主办部门 │ 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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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 │ │ │
│ │ │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省工商局、质量 │省经委、财政厅、 │
│ │ 8 │ │ │科技厅、知识产权 │
│ │ │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 │ 技术监督局 │ │
│ │ │关规定予以奖励。 │ │局、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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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获得先进技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 │ │
│ │ │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境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 │
│ │ │策的应用技术研究给予资金支持。 │ │ 外经贸厅 │
│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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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 │ │ │
│ │ │才,经省科技和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 │ 省人事厅 │ 省科技厅 │
│ │ │ │ │ 外经贸厅 │
│ │ │家待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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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省建立 │ │ 省科技厅 │
│ │ │研发机构或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联合建立研究机 │省地税局、国税局│ 外经贸厅 │
│ │ │构,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 │ │ │
│ │ │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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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教育 │
│ │ │ 支持国家驻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创办工程(技 │ │厅、发展改革委、 │
│ │ │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各级政府在资金投 │ 国土资源厅 │经委 │
│ │ │入、土地供应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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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省级以上工程 │ 省地税局 │ 省科技厅 │
│ │ │(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国税局 │ 发展改革委 │
│ │ │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厅 │ 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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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企业 │ │ │
│ │ │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外经贸 │
│ │ 11 │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 │经委、财政厅、科│厅、国防科工办 │
│ │ │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验收 │ 技厅 │ │
│ │ │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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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关 │ │ │
│ │ │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 │ │ │
│ │ │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外 │
│ │ 12│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经委、财政厅、科│经贸厅、国防 │
│ │ │省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 │ 技厅 │ 科工办 │
│ │ │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 │ │ │
│ │ │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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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国家政策规定,对重 │ │ │
│ │ │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 │省发展改革委、 │ │
│ │ 13│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 │经委、教育厅 │ 国防科工办 │
│ │ │产化。在国家、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 │ 科技厅 │ │
│ │ │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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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 │
│ 二、促进│ │ │ │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 │
│ │ │ │ │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 │
│ 科技成果│ │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 │ 省科技厅 │厅、农委、国资委、地税局、│
│ 转化 │ │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 │ │工商局、国防科工办、知识 │
│ │ 14 │ │ │产权局、国税局、大连海 │
│ │ │ │ │ 关、沈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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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省科技厅、财政 │ │
│ │ │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 │ │ │
│ │ │市和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厅、各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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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 │ │ │
│ │ 15│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 │ 省工商局 │ 省科技厅 │
│ │ │册资本总额的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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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 │省地税局、国资 │
│ │ 16│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 │省劳动保障厅 │委、科技厅、财 │
│ │ │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 │ 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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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 │ │ │
│ │ 17│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的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人民政府返还 │市、县级政府及 │省国土资源厅、 │
│ │ │ │国土资源部门 │科技厅、财政厅 │
│ │ │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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