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
│ 类别  │条目 │           主  要  任  务          │ 主办部门   │      协办部门    │
├─────┼───┼───────────────────────────────┼────────┼─────────────┤
│     │   │  鼓励企业开发名牌产品。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  │        │             │
│     │   │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省工商局、质量 │省经委、财政厅、     │
│     │  8 │                               │        │科技厅、知识产权     │
│     │   │等计划。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  │ 技术监督局  │             │
│     │   │关规定予以奖励。                       │        │局、各市政府       │
│     ├───┼───────────────────────────────┼────────┼─────────────┤
│     │   │  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获得先进技术。鼓励企业“走出去”,在│        │             │
│     │   │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境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        │
│     │   │策的应用技术研究给予资金支持。                │        │ 外经贸厅        │
│     │  9 │                               │        │             │
│     │   ├───────────────────────────────┼────────┼─────────────┤
│     │   │  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国外高级专业技术人   │        │             │
│     │   │才,经省科技和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在国内工作的外国专  │ 省人事厅   │ 省科技厅        │
│     │   │                               │        │ 外经贸厅        │
│     │   │家待遇。                           │        │             │
│     ├───┼───────────────────────────────┼────────┼─────────────┤
│     │   │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省建立  │        │ 省科技厅        │
│     │   │研发机构或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联合建立研究机   │省地税局、国税局│ 外经贸厅        │
│     │   │构,其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 │        │             │
│     │   │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
│     │   ├───────────────────────────────┼────────┼─────────────┤
│     │  10│                               │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教育      │
│     │   │  支持国家驻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创办工程(技  │        │厅、发展改革委、     │
│     │   │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各级政府在资金投 │ 国土资源厅  │经委           │
│     │   │入、土地供应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        │             │
│     │   │                               │        │             │
│     │   ├───────────────────────────────┼────────┼─────────────┤
│     │   │  经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独立的省级以上工程   │ 省地税局   │  省科技厅       │
│     │   │(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国税局   │ 发展改革委       │
│     │   │和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厅   │  经委         │
│     ├───┼───────────────────────────────┼────────┼─────────────┤
│     │   │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企业  │        │             │
│     │   │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外经贸     │
│     │ 11 │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  │经委、财政厅、科│厅、国防科工办      │
│     │   │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验收  │  技厅    │             │
│     │   │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        │             │
│     ├───┼───────────────────────────────┼────────┼─────────────┤
│     │   │  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关  │        │             │
│     │   │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   │        │             │
│     │   │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外       │
│     │  12│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 │经委、财政厅、科│经贸厅、国防       │
│     │   │省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  │  技厅    │  科工办        │
│     │   │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  │        │             │
│     │   │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        │             │
│     ├───┼───────────────────────────────┼────────┼─────────────┤
│     │   │  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国家政策规定,对重 │        │             │
│     │   │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  │省发展改革委、 │             │
│     │  13│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 │经委、教育厅  │ 国防科工办       │
│     │   │产化。在国家、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 │  科技厅   │             │
│     │   │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        │             │
├─────┼───┼───────────────────────────────┼────────┼─────────────┤
│     │   │                               │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 │
│ 二、促进│   │                               │        │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 │
│     │   │                               │        │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 │
│ 科技成果│   │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  │ 省科技厅   │厅、农委、国资委、地税局、│
│ 转化  │   │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认定工作。              │        │工商局、国防科工办、知识 │
│     │ 14 │                               │        │产权局、国税局、大连海  │
│     │   │                               │        │  关、沈阳海关     │
│     │   ├───────────────────────────────┼────────┼─────────────┤
│     │   │  省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省科技厅、财政 │             │
│     │   │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 │        │             │
│     │   │市和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厅、各市政府  │             │
│     ├───┼───────────────────────────────┼────────┼─────────────┤
│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  │        │             │
│     │  15│建公司制企业的,按《公司法》规定,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 │ 省工商局   │ 省科技厅        │
│     │   │册资本总额的70%。                      │        │             │
│     ├───┼───────────────────────────────┼────────┼─────────────┤
│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        │省地税局、国资      │
│     │  16│企业可参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价格以及当地政府当年颁布的工  │省劳动保障厅  │委、科技厅、财      │
│     │   │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        │  政厅         │
│     ├───┼───────────────────────────────┼────────┼─────────────┤
│     │   │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科技成   │        │             │
│     │  17│果转化认定机构认定的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人民政府返还  │市、县级政府及 │省国土资源厅、      │
│     │   │                               │国土资源部门  │科技厅、财政厅      │
│     │   │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             │        │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