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奖励政策。自治区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以奖代补,并对培育开发上述产品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4.鼓励做大做强。鼓励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生产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做大做强,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带动作用。要以品牌和资产为纽带,加快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积极引进中国自主知名品牌来我区生产和投资办厂。支持拥有名牌称号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引入各种资本或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投资者加盟。
5.支持产品服务出口。落实扶持自主品牌出口的各项政策,用好出口品牌发展资金,支持企业以自主品牌出口。利用外贸发展基金,办好重点出口市场的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出国参展,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跨国投融资、跨国并购、国际贸易救助措施和检验检疫、产品通关等方面给予自主品牌出口企业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务。
6.做好基础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的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检测等技术保障手段,大力推行质量、环保、社会责任等体系认证,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支持在发展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搭建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方面,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创建具有特色优势和产业规模的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学习和吸收国内外著名品牌的创建经验,加强品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7.立足自主创新。加大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不断提高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品牌的活力。加强产学研联合,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8.提升品牌效应。依托自治区名牌,加快我区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利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推动形成以特色产业或优势企业的产品品牌为龙头,以中小企业专业化合作和协同创新为特色的产业和产品配套链。发挥品牌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配置。
(三)营造有效保护自主品牌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
1.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严格按照《
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
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非法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遏制区内企业的商标、域名被恶意抢注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