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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工业自主知名品牌的指导意见

  2.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主知名品牌的培育、建设工作,要将培育自主知名品牌工作纳入地方主要工作目标之中,在推进工业化进程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把推进自主知名品牌培育、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作为推动经济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自主知名品牌培育建设与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品牌培育、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切实做好自主知名品牌培育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3.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创造自主品牌的主体。企业要充分发挥创造性和主动性,把品牌建设与推进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不断强化企业员工的品牌意识,使培育自主品牌、爱护已有品牌和争创知名品牌成为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发挥品牌生产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进程。积极改造、改组和整合资源,以名优产品为龙头,做大做强品牌企业和产品,增加名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加强指导培育。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列出重点培育品牌名单,划定重点培育对象。对重点培育品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对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名牌的创建工作,加大对企业业务的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加大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品牌地位。对已达到品牌条件的,要及时向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有计划的扶持、培育一批有地方资源优势、质量高、技术先进、规模和经济效益好的自主品牌。
  (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1.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推进品牌工作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对自主知名品牌建设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自治区设立自治区工业自主知名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自主品牌的创建与实施,对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品牌名单的企业进行扶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的基础性研究和品牌评价与考核;开展区内外品牌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支持行业品牌、区域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2.加大政策扶持。充分利用税收、财政政策支持自主品牌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工艺水平和生产能力。鼓励和扶持具有自主知名品牌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核心技术的研发。鼓励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适当提高设备的折旧率。将自主品牌发展情况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知名品牌企业给予支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具有我区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知名品牌的产品和技术。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体系和技术创新支持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支持服务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优先向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品牌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倾斜。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或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中小企业和企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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