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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暂设拆除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及施工暂设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暂设拆除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拆卸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卸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上述要求对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市或者区县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或者区县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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