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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市和区县建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由市建委法制机构实施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二十学时的法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建委参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统一制作市建委系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第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执法组织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方可进行调查。
  第九条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组织负责人决定;执法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执法组织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决定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报执法组织负责人审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涉及的相关分管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提交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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