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6〕272号)
各相关处室、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14号令)和《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市政府15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建设和房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建委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建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市和区县建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建委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规定的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委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区县建委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区县建委查处。
各区县建委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建委指定管辖。
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及市建委委托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执法组织),以市建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市建委授予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执法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