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其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由各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或留守工作处)根据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报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初审后,送企业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本企业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实际执行的待遇标准核定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其退休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所增加的补助费用以2005年为基数年进行计算,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前已退休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交劳动保障部门。确有困难并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亏损企业,凡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退休待遇移交手续的,由自治区财政按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助。企业连续亏损在3年(含3年)以上,在职职工最近3年人均工资水平均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的困难企业,自治区财政的补助比例可再适当提高。
(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划拨10年补助费用交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退休教师的补差待遇尚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将尚未发放的费用随同10年费用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补发。其中:属学校已移交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费用由所在企业负责解决;属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三、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今后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会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督促落实。
六、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