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4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在 2007年以前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补贴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在2007年以前(含 2007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企业解决。
(一)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区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补差待遇后,当年亏损总额等于或大于企业所办中小学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或连续两年亏损的困难企业。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标准为:年度亏损总额小于或等于企业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亏损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年度亏损总额大于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
困难企业应按以下工作程序提出申请: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办学经费补助情况、教师工资(补助)发放花名册,申请补助当年和上年度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签署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
二、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在移交或关闭破产前已在其学校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在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之前,已在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