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移交接收地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只办理个人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转移,教职工个人按接收地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资产移交。农垦企业中小学现有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房屋、仪器设备、车辆等)整体无偿划转给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学校移交前,由农垦企业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农垦局与接收地人民政府确认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学校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农垦原办学企业承担。学校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划转新增资产。
(6)办学经费的拨付。移交后的农垦企业中小学,3年过渡期办学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过渡期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负担。
(7)农垦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上述办法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以上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农垦局配合,移交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2.农垦企业医院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移交后医院的性质。移交后的农垦企业医院为接收地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在职员工的移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移交员工以 2006年5月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含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移交后纳入接收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核定编制,其工资福利按接收地同级医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离退休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在 2006年5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由其原所在的农垦企业负责管理,不再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4)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医院在职员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移交接收地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只办理个人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转移,员工个人按接收地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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