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国有土地出让金由农垦企业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上解自治区财政,扣除自治区本级留存外,其他返还自治区农垦局。
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设立的农垦管区内的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农垦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落实好农垦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垦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自治区本级继续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将农垦企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金下拨给属地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农垦企业,摸清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垦企业困难职工底数,进行登记造册,动态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做到随报随批,应保尽保,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尽快研究解决农垦企业劳动管理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农垦企业存在着用工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理顺劳动关系以及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违纪职工等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农垦局等部门,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调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拿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做好农垦企业单位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
1.农垦企业中小学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移交后学校的性质。移交后的农垦企业中小学为接收地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在职人员的移交及富余人员的安置。移交人员以2006年5月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职教师和2006年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富余人员由农垦原办学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当地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退休教师的移交。农垦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含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教师)全部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退休金待遇按当地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在2006年5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其退休教师 (含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教师)的移交和退休金标准按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