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设立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农垦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完成资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国资委;指导、推进农垦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农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向农垦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农垦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实施奖惩等。
三、认真落实扶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
根据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如下扶持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一)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增量实行分成。
在对农垦管区内企业进行摸底,掌握上一年度进入农垦管区企业的户数,核清2003-2005年管区内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的基础上,以2005年农垦管区内企业实际征缴入库的地方税税收以及征收缴入地方库的共享税税收为基数,其定比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征管地、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农垦局按比例分享,其中:企业所在征管地分享30%、自治区本级分享20%、自治区农垦局分享50%。
农垦管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仍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先缴入各级国家金库。自治区财政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与农垦管区内企业所在市、县(市)结算、核定分成。税收增量50%返还给自治区农垦局部分,由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再通过财政支出方式拨给自治区农垦局。税收增量的返还部分纳入自治区农垦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年终,由自治区农垦局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农垦管区内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
以上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农垦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二)农垦国有土地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督促各市、县 (市)加快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从2006年起,自治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方案中,切块单列农垦系统指标。在农垦管区内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另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