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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农垦局具体的管理职能是:
  (一)对农垦管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计划管理。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时,在序列上将农垦实行计划单列,与各地级市并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和工业技改项目、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立项,要适度向农垦倾斜。在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对符合要求的农垦管区内项目纳入专项规划和自治区本级计划或上报计划。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由自治区农垦局依法对管区内的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备案等方式的管理,简化项目投资审批程序。
  (二)对农垦财政实施管理。
  设立农垦财政机构,负责编制自治区农垦局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对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专项征管。
  条件成熟时,由自治区税务部门向农垦派驻税务机构,负责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目前农垦管区内企业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稽查暂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的地税征管机构负责。各级地税征管机构重新核发农垦管区内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农垦”字样,以区分农垦管区内企业并对其实施单独的税收管理。国税系统征管的税种征管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另行商定。
  农垦管区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及随征的有关规费,各级税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
  (四)加强农垦管区内国土资源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农垦派驻土地管理机构,在服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的要求,编制农垦管区内土地利用和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以及农场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农垦管区内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供地方案;成立农垦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出让手续;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和查处工作。
  (五)加强农垦建设规划管理。
  设立农垦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在服从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编制与自治区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农垦管区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农垦管区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修订、评审未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农场建设规划;受理农垦管区内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受理、审批“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取得“一书两证”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协调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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