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四级重大事故,并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故调查
第七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与有关部门组成重大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一)向事故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专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分析报告。专家应具有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