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2、动力的核算。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基本生产和增压设施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科目进行核算。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算。
3、主要材料核算。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
4、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供水(或制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限按不短于《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计提;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5、工资核算。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1.5倍。
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等。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
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
6、福利费核算。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
7、外购成品水费用核算。外购成品水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二)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1、管理费用核算。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1)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审核中,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
(2)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3)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5%核定。
(4)工会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2%核定。
(5)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核定数计入成本。
(6)房产税,一般按房屋原值×70%×1.2%计算。
(7)车船使用税,一般根据车船的吨位计算。
(8)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税收数额计算。
(9)印花税,指形成合同关系后按交易种类收取的税金。
2、财务费用核算。财务费用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3、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抄表费、8层楼以上增压费(28米)、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4、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两项合计不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据实核定,超过30%的部分相应核减,未超过的不予核增。
第十一条 与成本核算相关指标。
(一)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当年的实际情况填报。
(二)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三)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净资产利润率,指主营业务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五)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总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六)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日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七)年供水总量,指水厂全年实际供出水量(即输出水量减回流水量之差),生产耗水量不包括在内。
(八)年售水总量与年销售收入,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的水量及收入,包括欠缴水量(应收账款),不包括不收费的供水量(无论是否计量)。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及各项收费、附加和基金。
(九)公共用水售水量与销售收入,指已实行计量并计算销售收入的公共设施、消防、绿化、环卫等的用水量和收入。
(十)产销差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供水总量×100%
(十一)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不收费供水量
漏损率=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100%
(十二)生产耗水量,指水厂生产工艺过程中全年所需用水量。
(十三)ф75mm以上管网长度,指出厂水表与贸易水表之间,管径规格在ф75mm以上的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网总长度,已经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网不计入其中。
(十四)用水人口,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
(十五)供水区域面积,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十六)净水构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悬浮固体和胶体杂质等为主要目的构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过滤池等。
(十七)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为:
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Ni×Li)/∑(Li)
其中:i表示某一段管网,Ni表示该段管网已使用年限,Li表示该段管网长度(公里)
(十八)城市供水价格,指自来水最终到达各类用户的含税价格,其中包括污水处理费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十九)城市供水平均价格,指按各类用水到户价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的到户价。
(二十)各指标计算的时间均以会计年度的时间为期限。
第十二条 自来水完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核算
(一)完全总成本,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销售税金及附加。
完全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单位完全成本。单位完全成本以售水总量作为计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