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苏价本[2006]273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等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和合理的原则。
(一)各项成本、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支出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二)各项成本、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严格区分主营、非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客观地归集企业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凡与供水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 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费用水平等,其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设置合理。
第二章 成本、费用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四)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成本信息资料。
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制造费用、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
第八条 生产成本项目
(一)水费
1、原水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2、水资源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膜、活性炭等的费用。
(三)动力,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
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见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四)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和福利费用之和。
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2、福利费,指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
(五)外购成品水费用,指直接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
(六)制造费用: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以及其他非生产车间的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厂房、设备、管网等按《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的折旧额。
第九条 期间费用项目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条 成本核算的标准
(一)供水企业的生产成本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为成品水后,在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自来水公司,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
1、原水费核算。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