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加补助比例,确保资金到位。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仍按原有渠道下拨使用。
根据各地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绩效、欠发达地区及海岛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建设部门集中管理。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将救助资金核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建设、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任务重的地区可成立由建设、民政部门牵头的协调机构。各地要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500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选择若干乡镇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摸索经验,2007年全面实施。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级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对救助对象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