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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县(市、区)建设部门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三)救助标准。

  1.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以及低保证明等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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