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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杜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要求,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2006年全省完成5000户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要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衣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内容和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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