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监督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审查住房项目的平面结构与市规划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备案图纸是否一致。发现平面布局不一致的,规划监督部门应当向审批处(科)室和勘设测管办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调查。
(五)启动新版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综合处(科)在受理住房项目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是否包含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建筑面积、单栋住房项目总套数、单栋住房项目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等指标,申报总平面图中是否附有“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中是否已经列出:
1.住房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
2.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及其占住房项目总面积的比例;
3.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套数;
4.单栋住房的建筑面积和总套数;
5.单栋住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及其占该栋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6.单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套数。申报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综合处(科)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严格限制对低密度、大套型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
六、积极配合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七、对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虚假文件骗取行政许可的情况,按照市规划委《关于发布<撤销规划许可文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6〕106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或者通过变相变更结构等方式规避套型面积限制标准的情况,由执法大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八、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对套型结构比例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勘设测管办视情节给予设计单位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办理设计项目审批、降低设计资质、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办理设计项目审批、降低设计资质、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违反规定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由勘设测管办视情节给予审查单位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审查资格、降低审查资质、撤销审查资格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参与审查、降低审查资质、撤销审查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