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关于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强住房结构规划管理的通知
(市规发[2006]1101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执法大队、勘设测管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国办37号文)、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以下简称建设部165号文)文件精神,现将加强住房结构规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办37号文件、建设部165号文件等的学习,在行政许可和监督验收等环节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同时,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做好“四个服务”的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办理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京建设的项目。
二、对于20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办37号文件、建设部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6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四、市规划委从2006年9月1日起对新审批的住房项目执行新的审批流程。
(一)审批部门在办理规划意见书时应当填写“住宅建筑套型密度”指标;
(二)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应审查“住宅建筑套型密度”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提出的要求;
(三)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件中填写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建筑面积、单栋住房项目总套数、单栋住房项目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等指标,同时要审核套型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和审定的设计方案的要求。发现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并协助勘设测管办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