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鉴定表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并建立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台帐》(附件六);县、区级地税机关应将鉴定表汇总存档,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汇总表》逐级上报,各市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汇总表报省局。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的优势,加强与工商、劳动、房产、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充分利用纳税评估结果,强化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对定额或定率过低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调配力量,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发文之前,税务机关已按原规定确定纳税人2006年度征收方式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的,不再重新组织核定。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测算表
附件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额征收)
附件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适用于定率征收)
附件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
附件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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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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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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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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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所属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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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账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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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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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收入总额│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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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所得税额│ │ 上年征收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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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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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账簿设置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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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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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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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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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报的计税依据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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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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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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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 │ │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
│ │经办人签章: (公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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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批机关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公章)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