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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1、鉴定表1、4、5、6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表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典型调查。县(市、区)地税机关每年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业户调查,典型业户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调查要覆盖不同的行业、地段、规模,采用数据要真实、可靠,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成果,通过典型调查掌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业户的行业特点和平均利润率,确定本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具体适用幅度。

  (二)分户测算。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根据县(市、区)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幅度,对本辖区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逐户测算,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测算表》(附件二),报县(市、区)地税机关。

  (三)确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根据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测算表》,结合典型调查情况,确定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填写具体意见。

  (四)执行和公开。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根据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三或附件四),送达纳税人执行,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的核定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主管地税机关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和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有关情况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业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
├────────────────────┼────────────────────┤
│饮食服务业               │10-25                  │
├────────────────────┼────────────────────┤
│娱乐业                 │20-40                  │
├────────────────────┼────────────────────┤
│其他行业                │1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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